买卖数字货币“搬砖”赚钱?南昌很多人被判刑

摘要:近日,南昌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法院认为,被告人闵某、万某1、万某2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被告人闵某帮助结算非法资金31万余元,违法获利2万余元;...

来源 | 南昌高新区人民法院都市场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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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相信很多人都没有听说过,帮助网络欺诈。直接参与犯罪行为,只是很容易帮助,这也是一种犯罪吗?答:是的。近日,南昌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案件。

经法院审理发现,2020年3月,被告闵某被介绍可以买卖数字货币搬砖(搬砖是指使用银行账户“火币”Pro”App低价购买泰达币“低价购买泰达币”USDT”挂在“BAK”App高价卖出,赚取差价)套利。闵某按照微信名“酿半品牌”等人的要求,用自己的储蓄卡每购买一万元人民币的泰达币“USDT“抽成人民币60元,由对方在提币时扣除抽成金额。

买卖数字货币“搬砖”赚钱?南昌很多人被判刑

2020年4月至5月,被告闵某与他人组成搬砖组,改用支付宝“网关”登录,按照“半品牌”要求使用支付宝账户在“火币”Pro”App购买指定金额的泰达币“泰达币”USDT”,挂在“BAK”App卖,从中赚取差价和抽成。被告闵某从中共获利2万余元。

2020年5月8日,被告万某1、万2在被告闵的介绍下,共投资5万元组成搬砖组,选择支付宝“网关”登录方式从事搬砖业务,赚取差价。被告万某1、万某2共盈利1万余元。被告闵某名下账户有受害人翁某、韩某等被骗资金,被告万某1、万某2名账户有受害人林某、李某1等人被骗资金。被告闵某、万某1、万某2提供自己名下的账户,为诈骗分子提供资金结算协助,谋取非法利益。其中,被告闵某储蓄卡提供资金结算31万余元,被告万某1、万某2支付宝提供资金结算共38万余元。

2020年8月25日,被告万志军、万志鹏被逮捕归案;同年9月9日,被告闵文兵被逮捕归案。

买卖数字货币“搬砖”赚钱?南昌很多人被判刑

法院认为,被告闵某、万某1、万2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被告闵协助清算非法资金31万余元,非法利润2万余元;被告万1、万某2人共同协助清算违法资金38万余元,违法利润1万余元,情节恶劣。三名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因此,闵被判处6个月监禁,罚款1万元;判处16个月监禁,罚款1万元;判处6个月监禁,罚款1万元。

刑法条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主机托管、网络存储、通信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对单位处以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前两种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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