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商家低买高卖USDT是否构成犯罪?

USDT 币商 2024-04-29 35

摘要:关于币商买卖USDT等虚拟货币的行为构成掩隐罪(洗钱罪是掩隐罪的特殊法条)和构成帮信罪的区别本律师已在“币商低买高卖虚拟货币定掩隐罪还是定帮信罪?”本律师认为,若币商主观上“不明知”,且其交易行为无法推定“明知”,则理论上币商用自己“没有问题”的人民币买卖“没有问题”的USDT是不构成犯罪的。...

币商低买高卖USDT是否构成犯罪?

作者: 车冲、莫淇彬

币圈资金来源鱼龙混杂,当币商交易资产(如购买USDT的人民币、收购的USDT,卖USDT所收回的人民币)“不干净”时,往往会遇到“被冻卡”“被要求协助调查”等情况,甚至更严重的会因此“构成犯罪”而“锒铛入狱”。

一、交易资产属于违法所得

第一,涉嫌洗钱罪

当币商交易涉及的资产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时,若

主观上明知交易涉及的资产是上述七种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则涉嫌构成洗钱罪。

第二,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当币商交易涉及的资产是上述七种犯罪之外(如诈骗等)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时,若

主观上明知交易涉及的资产可能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则涉嫌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第三,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当币商交易涉及的资产是任何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时,若

主观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则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关于币商买卖USDT等虚拟货币的行为构成掩隐罪(洗钱罪是掩隐罪的特殊法条)和构成帮信罪的区别本律师已在“币商低买高卖虚拟货币定掩隐罪还是定帮信罪?”这篇文章中详细论述,感兴趣的读者可以点击链接跳转阅读,在此不做讨论。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部分属于违法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部分未查证属于违法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01

交易涉及的资产属于违法犯罪所得部分

若有证据证明币商主观上知道交易涉及的资产部分“有问题”,则可能涉嫌上述三种罪名;

02

交易涉及的资产未查证属于违法犯罪所得部分

实务中

有判例认为交易涉及的资产未查证属于违法犯罪所得的资产是构成犯罪的。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赣1025刑初173号判决中,被告人赵亚男、陈国华在中币网、火币网上进行虚拟货币U币交易,部分用于买币的资金系上游提供的

诈骗所得(第一部分),部分用于买币的资金也是上游提供的,但

并未查证属于违法犯罪所得(第二部分)。最终法院认定赵亚男、陈国华第一部分行为构成掩隐罪,第二部分行为构成帮信罪,两罪数罪并罚

本律师认为,若币商主观上“不明知”,且其交易行为无法推定“明知”,则理论上

币商用自己“没有问题”的人民币买卖“没有问题”的USDT是不构成犯罪的。

第一,币商买卖USDT的过程中有部分资产未查证属于违法犯罪所得,意味着这部分资产是否属于违法所得已经是“不能查证”的状态,按照这种逻辑只能得出这部分资产是没有问题的合法资产的结论,退一步来说,即使这部分资产确实“有点问题”,但也的确是因为没有客观证据证明,也应当按照疑罪从无认定该部分资产不是违法犯罪所得,而且由于已经无法查证了,这就意味着也不满足推定的条件。

既然客观上这部分资产不能证明和推定是违法犯罪所得,币商自然不存在明知自己收购的这部分USDT或用于收购的人民币是违法犯罪所得的可能性,不具有上述三种罪名的主观“明知”

第二,上述三种罪名均需

查证上游犯罪属实,而在这部分资产未查证属于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意味着上游的犯罪行为没有查证属实,那么币商买卖虚拟货币涉及的这部分资产的交易行为自然也不可能构成犯罪

那为什么(2021)赣1025刑初173号判决会对没有明确资金性质的部分另外认定构成帮信罪呢?不是说不构成犯罪吗?那是法院判错了还是本律师的观点错了呢?

其实都没有错!

乐安县法院是依据《帮信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追究赵亚男、陈国华帮信罪的刑事责任,因该案流转的上线资金共计

200余万元

,已远远超过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标准的五倍,且存在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上游犯罪,故乐安县法院追究赵亚男、陈国华未明确资金性质部分的刑事责任是有法律依据的。

此外,赵亚男、陈国华虽然系币商,

但他们是“跑币”的交易模式,所用资金大部分都是上游买家的资金,且未明确资金性质部分的交易行为与查证属实构成掩隐罪的交易行为如出一辙,加上存在同案被告人有“明知”的供述及其他不利证据,故法院综合在案证据推定赵亚男、陈国华具有帮信罪的“明知”并无不妥

而该判决书其实与我们前文所说的“在交易资产没有问题的情况下,币商用自己的人民币买卖USDT是不构成犯罪”的观点

并不冲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三、收购的USDT不属于违法犯罪所得

单纯用自己的人民币买卖没有问题的USDT不构成犯罪,但如果借买卖USDT之名行人民币与外币之间的价值转换之事,则有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关于币商收购USDT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本律师已在“币商用人民币买卖没有问题的USDT构成非法经营罪?”这篇文章中详细论述,感兴趣的读者可以点击链接跳转阅读,在此不详细展开论述。

四、币商说“我不知道”就能认定不构成犯罪了吗?

一旦币商涉嫌犯罪,必然会有主观上是否

“明知”的问题。

01

实务中公检法机关会通过币商哪些行为推定“明知”?

在严格监管虚拟币交易及严厉打击洗钱犯罪的两大背景下,实务中公检法机关推定币商具有上述三种犯罪的“明知”依据的行为基本上都是相似的:

A.币商之前因买卖USDT等虚拟货币被公安机关或者银行

冻结过银行卡,但币商

仍然持续进行交易;

B.币商在交易时有

“测卡”行为,即币商在买卖USDT等虚拟货币前,会先通过小额交易测试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收款账户是否被冻;

C.币商买卖USDT的

交易价格异常,赚取了超出合理范围的利润;

D.币商买卖USDT的

交易方式异常,如线上小众交易所交易、线下现金交易、线下偏僻地点交易等;

E.币商使用需要翻墙的即时通信软件(如纸飞机、蝙蝠等)进行交易;

F.币商使用

多个不特定的非本人账户进行交易;

G.币商收到交易款项后以

极短的时间立即以各种方式转移该笔交易款;

H.币商使用他人的资金

代买代卖USDT;

货币商家低买高卖USDT是否构成犯罪?

02

实务中经常被否定的“不明知”辩护观点

A.

线下交易,场外交易属于USDT等虚拟货币的

正常交易方式【(2022)皖03刑终414号】;

B.币商并不与固定买家交易,对买家资金的性质和来源并不知情,因买卖虚拟货币导致银行卡冻结属于

行业正常现象,币商试卡也是

行业习惯【(2021)鲁17刑终442号】;

C.币商从事USDT虚拟货币交易

无法审辨析上游资金的违法性【(2021)湘1226刑初108号、(2021)闽0902刑初296号】;

D.币商进行虚拟货币交易时使用的钱包账号、支付宝及银行号等均用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身份信息,

并非不特定的第三人,该行为不是逃避监管和规避调查的行为【(2021)湘1226刑初108号】;

E.币商既

没有能力判断所购买的虚拟货币是否为“黑币”,也

没有义务查实所购买的虚拟货币是否为“黑币”【(2021)湘0424刑初165号】;

F.其他银行卡被冻结的事实与涉案事实

没有关联,冻结资金也与涉案资金无关。

03

实务中被推定为“不明知”进而认定无罪的情形

A.违法犯罪所得周转

账户层级较多,到币商交易行为发生事币商

已不具备审查出系违法犯罪所得的能力,且

无其他在案证据能够佐证币商主观“明知”【阳城检刑不诉[2022]77号、阳城检刑不诉[2023]48号】;

B.无直接证据证明币商具有主观“明知”,如果要推定“明知”,需要充分、确实的证据支撑,

不能仅凭单一证据推定“明知”【静检刑不诉[2021]52号】;

C.交易资金性质查证属实为违法犯罪所得,且

上游或帮助对象的犯罪行为没有查证属实,不存在推定“明知”可能【宁检一部刑不诉[2021]Z55号】;

D.币商买卖USDT等虚拟货币赚取差价均系通过大型虚拟货币交易所进行,

交易方式及交易价格正常【静检刑不诉[2021]57号】。

综上,由于目前各地对币商的涉案行为

认定标准不一,少数案件可能出现“滥用”推定的情况,公检法机关在推定币商具有主观“明知”时应当充分关注各种因素,如动卡次数、交易方式、交易地点、聊天工具等,而币商们在平时交易时也要尽量保留能够证明自己确实“不明知”的证据,如交易前已经做了审查、在需要实名认证的交易所交易、核实了对方身份信息、交易资金来源等。

货币商家低买高卖USDT是否构成犯罪?

本文是车冲律师结合办理币商相关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实务经验总结所得,希望对涉案人员的刑事辩护工作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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