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成为淘汰产业之后,虚拟货币“挖矿”会带来什么影响?

摘要:这类不通过“算力”,无需投入物理挖矿设备的“挖矿”项目,虽然不会造成能源消耗,但是仍然会面临各种金融风险,扰乱我国正常金融秩序,催生违法犯罪活动,尤其是目前各种DeFi“流动性挖矿”,因为不同于算力挖矿,没有算力挖矿背后的资源消耗作为背书,形成的矿池是靠主流币的堆积,没有一个确定的共识项目,逐渐就演变成了“以币换币”的币池,隐藏着巨大的金融危机,以及违法犯罪的风险。...

作者

李泽民律师:广强经济犯罪辩护研究中心主任

韩武斌律师:广强经济犯罪辩护研究中心核心律师

关键词:虚拟货币 “挖矿” 刑事合规

2022年1月10日,国家发改委正式将虚拟货币“挖掘”纳入淘汰产业(国家发改委关于修改的细节)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决定)

该产业结构调整延续了2021年9月24日《关于整顿虚拟货币“采矿”活动的通知》第(7)项的内容(以下简称9.24通知),将虚拟货币“采矿”活动纳入淘汰行业。在增加补贴之前,严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投资。

之所以禁止虚拟货币“采矿”,是因为“采矿”活动能耗和碳排放强度高,对实现能耗双控、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影响很大,增加了部分地区电力安全供应保障压力,加剧了相关电子信息产品供需紧张;二是虚拟货币炒作交易扰乱了我国正常的金融秩序,催生了违法犯罪活动,成为洗钱、逃税、恐怖融资、跨境资金转移的渠道。在一定程度上威胁着社会稳定和国防安全。

在上述节能降耗、碳中和的生态目标和保障稳定金融秩序、预防违法犯罪活动的背景下,禁止虚拟货币“挖掘”是不可避免的。

但是,即使严禁“挖矿”,市场上仍有大量的“挖矿”项目,如“质押挖矿”、“流动性挖矿”等。

这必须考虑,禁止“采矿”是否意味着任何“采矿”不存在于中国,是否所有国内主体不得从事与“采矿”相关的活动,个人不能投资“采矿”,如投资海外“采矿”项目,更重要的是从事“采矿”将被视为犯罪行为?

在成为淘汰产业之后,虚拟货币“挖矿”会带来什么影响?

一、任何虚拟货币“挖矿”项目都将被禁止,无一例外。

目前,可能有这样一种认识,既然“采矿”消耗能量,影响碳中和,就可以允许不消耗能量、不影响碳中和的“采矿”项目。

这种认知主要来自于当前的“采矿”机制,其中大部分是通过计算机计算能力(又称“计算率”)进行的,其中包含的底层区块链共识机制是工作量证明(POW,Proof-of-Work),在POW的共识机制下,每个参与“采矿”的人,即“矿工”,都必须依靠一定的计算机设备参与区块链会计,以获得相应的代币奖励。

由于POW机制下的“挖掘”需要依靠大量的电力来驱动各种计算机设备,因此会消耗大量的电能。例如,以太币、比特币使用显卡、芯片“挖矿”;奇亚币、fil币是用硬盘“挖矿”等。总之,计算机上的各种设备都可以用来“挖掘”,使用什么样的设备取决于某种货币的算法,但只要启动设备,就会消耗电力资源,结果只是消耗了多少资源。

因此,为了解决能耗问题,虚拟货币“挖掘”的共识机制不断变化,因此出现了权益证明机制(PoS,Proof-of-Stake)委托权益证明机制(DPoS)。股权证明机制下的共识机制与POW最大的区别在于,它不需要计算“挖掘”或物理设备“挖掘”,而是通过投资虚拟货币来证明自己的“权益”,然后根据货币的数量和时间来获得自己的代币收入。

例如,股权共识机制下的“质押挖掘”和“流动性挖掘”已成为当前流行的“挖掘”项目。这两种“挖掘”都是通过投资一定比例的虚拟货币来获得虚拟货币的利息。

这种“采矿”项目不通过“计算率”,不需要投资物理采矿设备,虽然不会造成能源消耗,但仍将面临各种金融风险,扰乱中国正常金融秩序,产生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目前各种DeFi“流动性采矿”,由于与计算率采矿不同,没有计算率采矿背后的能源消耗作为背诵,采矿池依靠主流货币的积累,没有明确的共识项目,逐渐发展成“以币换币”的货币池,隐藏着巨大的金融危机和犯罪风险。

因此,从防范金融风险的角度来看,任何虚拟货币“挖掘”项目都将被禁止,无一例外。

二、任何大型“挖矿”企业都严禁“挖矿”,但个人“挖矿”和海外代理“挖矿”是盲点。

在所有形式的“采矿”项目被禁止后,国内所有主体是否不得从事与“采矿”相关的活动?个人投资“采矿”可行吗?

这个问题应该从9.24通知中规定的内容中寻求答案,并进一步分析9.24通知中禁止的“采矿”的主体是谁。

经过对9.24通知的深入分析,我们可以看到,目前严禁“采矿”的态度是引导现有“采矿”项目有序退出,禁止新的“采矿”项目。但这种态度是针对公司的,包括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行业的公司、数据中心企业,以及规模化的“采矿”公司,个人“采矿”行为对此没有具体要求。

既然通知是针对大型“采矿”公司的,那么分散的个人“采矿”和海外代理“采矿”还能继续吗?

也许不是这样,只能说个人“挖矿”和海外代理 目前,“采矿”是监管盲区。

因为从

从禁止虚拟货币炒作和防范金融风险的角度来看,企业和个人都会用挖掘出来的“矿”进行交易,只要用于交易,就会滋生金融风险。因此,

个人“挖矿”和海外代理 “采矿”仍然受到监管。

三、违反禁令“挖矿”最多是行政违法行为,不能上升到犯罪的高度

虽然不允许企业和个人“采矿”,但只要个人或企业从事“采矿”,就不会涉嫌犯罪吗?例如,许多人会认为它构成了刑法中的非法经营罪。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禁止“挖掘”,但“挖掘”本身并不是一种犯罪行为,最多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不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更不可能是一种犯罪行为。虽然非法经营罪是刑法中的犯罪,但“挖掘”行为不能以非法经营罪的刑事方式打击。

纵观目前的司法案件,没有一个案件是由于“采矿”本身而被刑事起诉的。目前,由于“采矿”是以非法犯罪处理的,大多是喊“算率采矿”的“虚拟采矿机”项目,以及“采矿机租赁”、在“质押挖矿”项目中,使用了“拉人头”、“层次返利”的传销推广模式。

所谓的“挖矿”项目,这些涉嫌犯罪,无非就是两种,一种是 以“矿机开采”的名义发行虚拟货币,要么没有真正的“矿机”和“矿场”,要么没有真正的区块链技术;二是以“质押开采”、以“流动性挖矿”为主的存币生息,形成高回报、高回报的资金盘。特别是目前玩坏的DeFi“流动性挖掘”和质押制度的“挖掘”项目,项目方根本没有将质押的虚拟货币用于项目本身,也没有将质押机制写入智能合同中。所谓的质押货币已经成为项目方可以随意挪用的资金。

综上所述,“采矿”成为淘汰产业后,根据节能降耗、碳中和的生态目标和保障稳定金融秩序、预防违法犯罪活动的要求,禁止任何虚拟货币“采矿”项目,即使是无能耗的“采矿”;在“采矿”被禁止的背景下,目前的主体是大型“采矿”公司,个人“采矿”和海外代理“采矿”是盲点,但最终将被禁止;违反禁令的“挖掘”不会上升为犯罪行为,也不会构成非法经营罪,最多是行政违法行为。因此,任何从事“采矿”项目的股票和增量公司和个人,必须及时调整布局,提前做好风险防治工作,依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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