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等会员单位被要求不得以虚拟货币为产品和服务定价,不得为客户提供虚拟货币的各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虚拟货币的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虚拟货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以及发行与虚拟货币相关的金融产品等。同时,这些单位也被要求加强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监测,并提高行业风险联防联控水平。
另外,根据公告,互联网平台企业会员单位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如发现相关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因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告规定,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未经授权的业务活动,发现违法行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